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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

第二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坚持院校教育、训练实践、职业培训相结合,纳入国家和军队教育培训体系。 第二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在被授予和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前,应当根据需要接受相应的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达到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训练要求。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人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履行预备役职责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对预备役人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部队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其预备役军衔晋升、职务任用、待遇调整、奖励惩戒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人员表现优秀、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预备役军衔、任用部队相应岗位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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