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三条 部队应当按照规定,对选拔补充的预备役人员授予预备役军衔、任用岗位职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