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选拔补充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部队需要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组织推荐本单位、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被推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预备役人员选拔补充。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