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四条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统一格式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