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相关作业 第二十三条 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