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八条 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