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六条 船舶应当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垃圾处理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所规定的操作程序。 船舶垃圾中的危险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应当向接收单位提供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