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