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 第二十五条 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的需要。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