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设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商检机构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出口的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可以免予检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对外贸易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条 商检机构按照下列标准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十一条 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和检验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执行检验任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