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件后,方可执行检验任务。 商检机构的检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