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