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