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过境动物,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准许过境;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全群退回。被污染的场地、工具等,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过境途中动物的饲料、粪便、垫草、污物、尸体等应在指定地点处理,不得随意抛弃。发现过境动物的饲料有检疫对象时,通知押运人另换饲料,原饲料应就地消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