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五条 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由押运人或承运人填具报检单(或凭货运单),连同输出国检疫证书,在入境口岸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第二十六条 火车、汽车、飞机装运过境的植物、动植物产品,在我国口岸换车的,在换车过程中检查包装外表;原车过境的,检查车辆外表。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 过境动物,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准许过境;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全群退回。被污染的场地、工具等,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过境途中动物的饲料、粪便、垫草、污物、…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