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六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六条 火车、汽车、飞机装运过境的植物、动植物产品,在我国口岸换车的,在换车过程中检查包装外表;原车过境的,检查车辆外表。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准许过境;发现有检疫对象的,全部退回。被污染的场地、工具等,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