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六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过境检疫 第二十五条 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由押运人或承运人填具报检单(或凭货运单),连同输出国检疫证书,在入境口岸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