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二章 进口检疫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口检疫 第十三条 被检疫对象、应检病虫污染的场地、仓库、运载工具、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报检人或收货单位应按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的要求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