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和处理,应在进口口岸执行。因口岸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必须运往内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的,须经农牧渔业部批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严密措施,并通知当地检疫部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