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应检病虫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报检人分别作熏蒸、消读、控制使用、退回或销毁处理。熏蒸、消毒等除害处理后,经检查合格的,准许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