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进口动物、动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应检病虫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报检人分别作如下处理:

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患有一般传染病的动物,退回或扑杀并销毁尸体;同群动物,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患有非传染病的动物,进行治疗。

动物产品,进行消毒或退回、销毁。前款第(二)项隔离观察的和第(三)项进行治疗的动物,经检查未发现有病的,第(四)项动物产品消毒后经检疫合格的,准许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