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二章 进口检疫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进口检疫 第十四条 进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应检病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根据情况出具检疫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