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各物进口:

生活害虫、动植物病原微生物(包括菌种、毒种、生物制品)及其他有害生物。

疫情严重流行的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动物、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易感染的动植物产品。

土壤。前款所列禁止进口各物的名单由农牧渔业部公布。其中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口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农牧渔业部特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