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3.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口检疫

第十六条 出口动植物、植物产品、非贸易性动物产品,凡有检疫要求的,出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具报检单,提交产地检疫证明书,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 第十七条 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应检病虫的,不准出口,或经除害处理后出口。 第十八条 被污染的场地、仓库、运载工具、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