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三章 出口检疫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出口检疫 第十八条 被污染的场地、仓库、运载工具、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