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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旅客携带物检疫

第十九条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或托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放行;发现有检疫对象的,不准入境,或经消毒处理后放行。在现场不能… 第二十条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或托运的生肉类,进行防疫处理后,方准入境。 第二十一条 出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或托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可视情况实施检疫和出具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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