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四章 旅客携带物检疫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旅客携带物检疫 第十九条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或托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在口岸进行现场检疫。经检疫未发现检疫对象的,放行;发现有检疫对象的,不准入境,或经消毒处理后放行。在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果的,截留检疫,待得出检疫结果后,将处理情况通知物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