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三章 出口检疫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出口检疫 第十七条 出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有应检病虫的,不准出口,或经除害处理后出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