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198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惩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