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