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二条 申请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 第六十三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六十四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 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第六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七十一条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