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不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