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第六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