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