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五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第五十二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 第五十六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第五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六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五十九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第六十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十一条 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