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