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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七十三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七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七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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