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十一条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