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