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