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