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七十三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