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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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