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