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证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