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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或者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第五十五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光船租赁同时融资租赁的,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应当提交融资租赁合同。 第五十七条 光船租赁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将船舶转租他人,并申请办理光船租赁转租登记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九条 光船租赁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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