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或者光船租赁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的,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由承租人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由出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或者公民的,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由承租人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由出租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