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五十九条 光船租赁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及船舶所有权、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