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2016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五十八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将船舶转租他人,并申请办理光船租赁转租登记的,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