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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注册数据库和设立船员注册记录簿,记载船员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船员档案,记录船员的个人基本资料、服务资历、培训记录、安全记录、健康状况、任解职情况等信息,保持记录内容的真实、连续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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