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船员服务簿管理 第十七条 船员服务簿遗失的,应当到管理本人注册档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船员服务簿补发申请; 相应证明文件; 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