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核查: 船员档案的建立情况; 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员任职、解职情况。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