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船舶或者个人应当配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船舶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